行政复议申请书(砚瓦池)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黄敏;性别:女;民族:汉族;
住址:长沙市开福区砚瓦池横街42号
联系电话:18932426632
被申请人: 开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张雄伟 职务:书记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政府机关大院内二办公楼北三楼
联系电话: 0731-84558237
复议请求:1.责令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其关于砚瓦池横街42号房屋不构成违法建设的回复;2. 要求被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对涉案房屋进行全面、独立的安全评估;3.责令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砚瓦池横街42号房屋产权人。2023年6月,申请人收到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排危通知书》,被紧急告知该房屋为C级危房,需进行加固处理。随后,社区介绍申请人联系湖南旭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危房加固。(注:该企业不具有特种工程结构补强资质)然而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认为,涉案房屋的装修施工不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为普通住宅装修,因此无需委托具有特种工程结构补强资质的企业承担。被申请人同时认为,两份仅根据外观评判的危险构件,未进行材料强度等指标的现场检测和结构计算分析的鉴定报告与鉴定时期的房屋安全状况基本相符,评级结论适当。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提出以下理由:
1.关于红头文件能否取代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问题
被申请人已承认首份鉴定报告缺乏必要的现场检测和计算分析,仅凭外观判断。基于此,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二份鉴定报告的B级结论是建立在科学、严谨的检测和分析基础之上的,而非仅仅是外观的再次确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及的关于长沙市自建房结构检测鉴定工作相关问题的回复意见,其是否具有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房屋安全鉴定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而该回复意见的法律效力及是否可作为唯一的检测依据,有待进一步的法律认定。”此外,涉案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未进行必要的材料强度检测和结构计算分析,仅通过根据外观评判的危险构件(肉眼判断)就对涉案房屋的安全等级进行评估,是否符合专业规范?
“建筑安全鉴定结论理应基于详实的现场检测数据和科学的计算分析。既然首份鉴定报告已不符合这一基本要求,那么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独立且客观的鉴定,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值得复议机关注意的是,熊林华作为产权人之一,与承包方签订维修加固合同后仅两天,鉴定机构就出具了鉴定结论为B级的鉴定报告(编号XL2023-I-JD0603)这其中的时间关联性太过蹊跷,引人沉思。尤其是在申请人提出质疑后,鉴定机构迅速撤销报告,又出具第二份鉴定结论为B级的鉴定报告(编号XL2023-I-JD1003)更让人怀疑其鉴定结论是否独立、客观.
2.两份自相矛盾的鉴定报告
涉案房屋经鉴定为C级危房,理应进行危房加固和结构补强。然而,涉案鉴定机构在房屋仅经过普通装修后,又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认定其已达到结构补强的效果,这与常理不符,与常识相悖。为什么同一房屋在装修前后,仅通过外观检测就能得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安全评估结果和房屋鉴定结论?这恰好表明,外观检测并不能全面反映房屋的安全性,深入的结构检测和详实的现场检测数据才是保障安全的关键。望城429事件的惨痛教训不容忘却。如果涉案鉴定机构和相关部门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类似悲剧随时可能再次上演。下一个倒塌的楼房,很可能就是你我他任何一人所居住的。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